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充分、结果适当,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成都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其主任职责。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可以聘请校内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负责推荐。
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荐;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荐。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不得在申诉人所在学院师生中产生。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申诉受理、协调、安排、监督、解释等事务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规定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复查意见;
(五)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被撤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不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的。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学校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
申诉申请书应由学生本人提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所在学院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和理由、申诉请求及相关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亲笔签字。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 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范围的;
2.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4. 申诉人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5. 超过申诉期限。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回避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申诉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下列人员回避:
(一) 与处理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 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三) 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在申诉复查开始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复查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复查辩论终结或书面审查终结前提出。
第十六条 要求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七条 回避决定应在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并通知申诉人。在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3日内通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申诉方与被申诉方的书面材料后7日内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复查委员会可邀请1名学校法律顾问出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1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法律顾问和学院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应当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复查会议的,应在复查会议确定时间之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其递交的现有材料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取申诉人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或审议未到场申诉人书面材料;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委员向申诉人或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提问;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合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复查会议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 申诉人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应在复查会议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 申诉的复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作出以下复查结论:
(一)复查意见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应当作出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原处分决定的决定。
(二)复查意见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的决定: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的;
3. 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 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有超越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对于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原处分决定的,原处理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或处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研究,重新作出决定,原处理部门无权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重新提交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复查结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3日内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送达复查结论书的,应当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回证上写明。
申诉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复查结论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后,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有时限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学校寒暑假,则时间顺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依法治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理工大学申诉处理办法》(成理校学﹝2017﹞86号)同时废止。